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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办事须知

2014年9月27日  浏览1401次

 根据《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四类来沪从业人员试行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13号)文件要求,本市对医院来沪护工、农民专业合作社来沪从业人员、来沪家政服务人员、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实行灵活就业登记。
    一、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对象
    (一)医院来沪护工:由护工管理机构管理,在本市医疗机构中由病家使用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来沪从业人员;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来沪从业人员: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劳动的来沪从业人员;
    (三)来沪家政服务人员: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
    (四)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
    (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在本市社区助老服务社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
    二、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所需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有效期内的本市临时居住证;
    (三)本市相关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出具的行业“灵活就业证明”(“证明”出具方式由相关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四)本人近期免冠二寸证件照一张。
    三、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流程
    (一)就业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
符合灵活就业登记条件的来沪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到就业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
    (二)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取得行业“灵活就业证明”
    (一)证明出具部门
    1、医院来沪护工:由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出具证明;
    2、农民专业合作社来沪从业人员:由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3、来沪家政服务人员:由市商务委认可的、并与上海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对接备案的示范性家政服务站或部分家政龙头企业等单位出具证明;
    4、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出具证明。
    5、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由区县民政局出具证明。
    ※温馨提示:具体行业“灵活就业证明”办理方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可点击上述来沪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试点对象名称直接进入各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查询。灵活就业登记手续的具体办理方式还可拨打相关政策咨询电话,或直接咨询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二)相关政府部门咨询电话
    市卫生局12320
    市农委12316
    市商务委962512
    市工商局12315
    市民政局962200
    五、灵活就业登记有效期
    每次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期为1年。
    六、灵活就业登记续登
    有效期满后,如继续从事灵活就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之内前往原先办理就业登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续登”手续,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证明材料: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临时居住证;②相关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③《就业失业登记证》。逾期后30天内未重新办理的,前一次办理的灵活就业登记视作失效。
    七、灵活就业登记中止
    已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来沪从业人员,在一年有效期内如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应主动前往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中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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